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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纳税申报

发布时间: 2023-03-28 08:04:47 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与我联系) 阅读:

问题一:我们公司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目前有两个工程项目,一个是深汕特别合作区,另一个是惠州市惠城区,贵方是否需要开立“跨地区税务报告”?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该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您在惠城区建设项目时,需出具跨地区涉税事项报告。

按照《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创新跨地区涉税事项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市范围内临时从事深圳当地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应对跨地区的涉税事项实行报验管理,经营其它业务的,无跨境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您在深汕的项目,无需出具“跨地区的涉税事项报告”。

问题二:我们公司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在广州市天河区有一套房产,是否需要跨区出具一份涉税事项报告?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展异地不动产转让与租赁业务,因税务系统中有关外出业务活动的有关制度规定不适用,因此您无需就跨地区的涉税事项出具报告,房地产所在地的临时税务登记,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问题三:怎样办理跨地区报税事项?

答: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模块,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如果您需要到税务大厅去,请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纳税人有实名者可以免于报送),填写跨地区税收事项报告。

问题四:本公司有一项工程,地址跨越行政区划,是否需要多个“跨区税务报单”?

答:跨区域涉税事项实行"一地一证,一事一报",涉及多个领域,如工程地址跨深圳市、惠州市等,要区别不同城市的合同情况,分别出具“跨地区税务报表”;如地址均在深圳市,但跨越不同地区(例如龙岗区),罗湖区),只需选定一家公司地址,即可跨地区开一份税务申报。

问题五:我们在江西省有一个工程项目,截止日期是2020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但是由于疫情的影响,合同将延期到2022年6月30日,请问如何延长“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的期限?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地区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务机关不再按规定的180天报验管理固定有效期,改为以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为有效期限。

如果合同延期,纳税人可以到营区或营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

因此,您的公司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的“跨区延时税务事项”模块办理。如果需要到办税大厅办理,就可以到营区或所属税务部门办理。

问题六:我们公司深汕特别合作区税务局有一个工程项目,要进行报验,预缴税款,需要携带哪些资料?

答:依据“办税指南”,阁下在办理跨境涉税业务时,须提供一份副本或一份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对增值税和附加税的申报,需提交《增值税及附加税预缴表》,并与业主签订合同(盖公章);如存在分包项目,必须提供与分包方签订的合同(盖公章);

对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项进行预缴,必须报送“总表”。

问题七:我们是一家按季度纳税的小纳税人,2021年三季度建筑服务收入30万元,是否属于增值税?

答:对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规定,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月度应税收入在15万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当前,小规模纳税人对应于每月销售低于15万元的增值税,而无需在当期预缴增值税。

这样,你的公司在第三季度就不用预缴增值税了。

问题八:工程完工后,如何处理跨地区的税收问题?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地区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纳税人跨地区业务结束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的有关应纳税款和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纳税情况反馈表》,对所提供的相关信息,经营区税务部门审核后反馈给所在税务部门,并且纳税人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其他部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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